第一百一十九章 师出无名-《砯崖2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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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申请人自 2011年 6 月 15 日火灾事故发生前,已在临桂县金山市场合法经营床上用品、小型电器十余年,经营摊位为 19 号、20 号。其中 19 号摊位西侧毗邻 17 号、18 号摊位,20 号摊位东侧毗邻 21 号、22 号摊位,摊位门面朝北、背侧朝南。

    申请人摊位南侧紧邻庙头镇水口村业主搭建的夜宵摊仓库,二者仅隔一层木板;与 18 号、21 号临时摊位侧面同样以单层木板相隔,与相邻摊位、南侧仓库多以彩钢板、塑料布、铁丝网简易隔断,无规范防火隔离设施。

    该夜宵摊仓库为违规违建建筑:搭建者利用水果摊密封铁皮后方、五金百货摊位预留的 1.4 米宽防火隔离带空隙,以木柱支撑石棉瓦搭建顶棚,依托两侧摊位墙体合围成型,在隔离带入口处加装铁门封闭,整体纵深 7.8 米,完全堵塞原有消防隔离通道。仓库内堆放竹篓、塑料箱、遮阳伞等杂物,同时存放夜市经营所用煤炉、木桌、木凳、烤鱼箱、木炭等易燃器具与物资,火灾隐患极大。

    事故现场摊位货品堆放差异明显:17 号、18 号、21 号、22 号、23 号摊位货品陈列稀疏,而申请人 19 号、20 号摊位货品摆满全场。两处摊位的供电开关与电表,统一安装于两摊位中间、卷闸门上方位置(附相关证据)。

    电表、漏电开关及插座,整体封装于五面封闭、单面敞开的大芯板木箱内,箱体固定于 20 号摊位横梁下方,距前卷闸门边缘约 40 厘米。火灾发生当日,申请人收摊后已全部断电熄灯,仅电表、漏电开关及插座保持通电状态。

    依据火灾热辐射、热传导原理,若本次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点(19、20 号摊位北侧进门处)属实,火势受热扩散后,摊位坍塌、货品焚烧理应向北倾斜倒塌;相邻 17 号、18 号摊位货品稀少、燃烧热值更低,火势蔓延范围更小,坍塌痕迹应向东偏移;21 号摊位则应向西北方向倾斜。

    但火灾现场未解封原貌足以证实:所有涉案摊位全部向南坍塌落地,与消防大队认定的起火逻辑完全相悖,现场痕迹与官方事故结论严重冲突。

    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未针对这一反常现场痕迹开展专项勘验,未对 19 号、20 号摊位进行精细化逐项核查,主观规避核心矛盾,认定结论缺乏客观依据。

    纵观本次火灾事故认定书全文,虽几经修改,仍存在主观臆断、背离客观事实的核心问题:

    2011 年 6 月 15 日凌晨 4 时 45 分许,临桂县金山市场临时搭建的彩钢五金、百货、水果区域突发火灾,共计 53 个摊位、1 处夜宵摊仓库过火受损,有 13 张现场照片为证。

    本次火灾核心诱因之一,为多名摊主违规侵占消防通道、堵塞防火隔离带:百货摊主、水果摊主占用消防通道经营,夜宵摊主违规封堵 1.4 米宽、7.8 米长的消防隔离带,搭建易燃杂物仓库,埋下重大火灾隐患。

    本次火灾过火面积达 1326㎡(88.4米×15米),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08万元(含货品损失198万元、水果摊位棚架损失10万元)。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刻意隐瞒摊主侵占消防通道、违规搭建仓库的核心事实,回避火灾真实诱因,属于刻意掩盖案件真相,导致事故认定严重失实。

    此致

    附重要证据:火灾现场照片13张

    申请人:空缺

    2011年 月 日

    宁德益落座点烟,微微颔首:“这份复核申请书写得到位,都切中要害,但是还缺少关键材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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